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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2013-11-13 11:22  

一、总 

第一条  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学生大病救助基金)设立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大学生的生命和健康,资助患重大疾病的学生,使其得到及时的治疗,促进其身体康复,使之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学生大病救助项目遵循“严格管理、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救助及时”的救助原则。

二、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本基金主要资助在盘锦校区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生和研究生中经医院确诊患有重大疾病、需高额医疗费用且家庭经济无法承担者。重大疾病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中风、严重性传染性疾病等,同时也包括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伤害、疾病,如车祸等,该项目救助对象不包括先天性疾病和打架斗殴致伤者。

第四条  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者,方能提出申请:

1、患本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

2、申请者必须为患病者本人;

3、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无法支付医疗费用的;

4、已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医疗保险;

5、学习努力,品行端正,未受过校级处分;

6、入学新生原则上应该取得学籍。

三、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机构组成

1、成立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基金管理委员会)

2、项目管理委员会由校区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校区医院、书院和学生代表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书院学生代表由各书院学生会推荐。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事务,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综合办公室。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1、修订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2、决定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3、定期公布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

4、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学生重大疾病救助基金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职能。

四、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  申请程序

1、申请者向所在书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所在书院及专业年级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所患疾病及病情、已发生的医疗费数额及预计医疗费总额、申请资助的金额及治疗医院等内容;

2、由书院成长导师对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核,经其所在书院领导同意;

3、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以上材料和书院意见书,并填写《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学生重大疾病救助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

4、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人条件和病情深入了解,核实后进行评审,最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5、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第八条  申请人之申请原则上每年只能被受理一次。

五、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九条  学生重大疾病救助项目款额主要来源:

1、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2、由本基金会发起的专用募捐所得;

3、如果基金会为受资助者进行募捐,在支付该受资助者全部医疗费后的剩余部分。

第十条  基金在上一年度的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留用。

第十一条  根据申请人医疗费用的总额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商议给予一定数额的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资助款项直接划转受资助人所在的治疗医院帐户,不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十三条  本基金的划拨必须有委员会主任的签名。

第十四条  申请获得资助者须与基金管理委员会签定救助合同书,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监督救助金发放及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者或其亲属应及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救助金使用情况。对不及时汇报使用情况或使用不当者,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停止拨付或追回救助金。

第十六条  在本基金使用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办法或弄虚作假,依校纪校规处理;违反法律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学生工作部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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